營業所介紹:匯豐汽車文心營業所
營業所位於台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三段279號
(文心路三段與成都路交叉路口)
本人介紹
宏毅從事汽車銷售已經10年以上,客戶都叫我大胖,秉持客戶的車就是自己的車的理念,近年都專心於網路銷售,在網路上建立了一定的誠信,以公開透明的角度和誠信經營的理念,來服務每位顧客,大胖的銷售口號:車車的事,就交給大胖~
服務專線:0931-508027 LINE ID: goodboy68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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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交通部車輛安全檢測基準第 68 點修正規定,民國 103 年 11 月 1日起『新車』必 須裝置胎壓偵測輔助系統 (TPMS)才能上市販售;而至民國 105 年 7月 1日起『所有車輛必須安裝 TPMS 才能合法上路。
二、 『新車』係指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1日之後取得『車輛合格證明』全新上市車種, 其餘已在銷售的車輛則不受上述規範,僅需民國 105 年 7月 1日之前對應 日之前對應 TPMS
簡單說明就是103年11月1日後,改款或新款上市的新車,就必須配置,105年7月1日後,全部自用小客貨車就必須都要有配置
六十八、胎壓偵測輔助系統
1. 實施時間及適用範圍:
1.1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一月一日起,新型式之M1類車輛及中華民國一○五年七月一日起,各型式之M1類車輛,應安裝符合本項規定之胎壓偵測輔助系統。
1.2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一月一日起,新型式之N1類車輛及中華民國一○五年七月一日起,各型式之N1類車輛,應安裝符合本項規定之胎壓偵測輔助系統。
1.3本項規定僅適用所有車軸均為單輪設計之車輛。
2. 名詞釋義:
2.1 胎壓偵測系統(Tyre Pressure Monitoring System (TPMS)):指安裝於車輛上可在車輛行駛時估算輪胎胎壓值或胎壓隨時間之變化情況,並能將相關資訊傳輸予使用者之系統。
2.2 冷胎胎壓(Cold tyre inflation pressure):指在環境溫度下,不會因輪胎的使用而造成壓力升高之胎壓。
2.3 建議冷胎胎壓(Recommended cold inflation pressure (Prec)):指在特定車輛設計使用條件下(如速度和負載),由車輛製造廠對每個位置輪胎所建議之胎壓。
2.4 工作壓力(In service operating pressure (Pwarm)):指在車輛使用期間,每個位置輪胎受溫度影響從冷胎胎壓(Prec)增加的充氣壓力。
2.5 試驗壓力(Test Pressure (Ptest)):指在洩壓試驗期間,所選取位置輪胎之實際胎壓。
3. 胎壓偵測系統之適用型式及其範圍認定原則:
3.1 廠牌相同。
3.2 作動原理相同。
3.3 可能對本基準4.所規範之系統性能有重大影響的所有零件須相同。
4. 一般規定
4.1 M1類、N1類車輛所配備之TPMS應依照5.進行試驗,並應符合下述4.1.1至4.1.4.5之規定。
4.1.1
因意外事故造成氣壓損失之胎壓試驗(戳穿試驗)
4.1.1.1 應依照5.2.6.1之規定進行TPMS試驗。進行試驗程序時,當車輛任一輪胎其工作壓力降低百分之二0或達到最小氣壓一五0千帕(以較高為準)時,TPMS應於一0分鐘內依4.1.4規定點亮警示。
4.1.2
胎壓明顯低於最佳性能(油耗及安全)建議之壓力試驗(擴散試驗)
4.1.2.1 應依照5.2.6.2之規定進行TPMS試驗。進行試驗程序時,當任一輪胎(至多四個輪胎)之工作壓力已降低百分之二0時,則TPMS應在累積行駛不超過六0分鐘之時間內,點亮4.1.4規定之警告訊號。
4.1.3
失效試驗
4.1.3.1 應依照5.3之規定進行TPMS試驗。當進行試驗程序時,車輛胎壓偵測系統內控制或響應訊號的產生或傳送發生故障後,TPMS應在一0分鐘內點亮4.1.4規定之警告訊號。如果系統受到外界影響(例如:射頻干擾),可延長故障檢測時間。
4.1.4
警告指示
4.1.4.1 警告指示應為黃色之光學符號,其圖案如下之一:
或(顯示受影響之輪胎,本圖之車身輪廓僅為示意)
4.1.4.2 當點火(啟動)開關位於「開-ON」時,警告訊號應產生。該要求不適用於共用空間之識別標誌。
4.1.4.3 警告訊號必須使駕駛者於全天候皆能易於辨識,且於駕駛座能輕易判讀。
4.1.4.4 使用於故障指示之警告訊號可和使用於胎壓不足之警告訊號相同。若以4.1.4.1規定之警告訊號來指示胎壓不足及TPMS故障時,則應符合下述規定:點火(啟動)開關位於「開-ON」,警告訊號應閃爍指示一個故障。經過短時間後,當故障存在且點火(啟動)開關位於「開-ON」時,警告訊號應持續點亮。每次點火(啟動)開關位於「開-ON」時,應重複閃爍及點亮順序,直到故障被校正。
4.1.4.5警告識別標誌依4.1.4.1之規定可使用閃爍模式,以提供有關胎壓偵側輔助系統重新設定狀態之資訊,且應與使用手冊之相關記述一致。
5. 胎壓偵測系統(TPMS)之試驗
5.1 試驗條件
5.1.1
環境溫度
環境溫度應在攝氏0度及四0度之間。
5.1.2
試驗路面
路面應有良好之摩擦係數。在試驗期間路面應保持乾燥。
5.1.3
應在無線電波不會干擾試驗結果之環境中進行試驗。
5.1.4
車輛狀態
5.1.4.1 試驗重量
車輛可在任何負載條件下進行試驗,軸重分配應依製造廠規定,不超過每軸最大設計軸重。
然而,在不可設置或重置系統之情況下,車輛應為無負載。除駕駛之外,得有第二人在前排座椅上,負責記錄試驗結果。負載條件於試驗期間不得修改。
5.1.4.2 車速
TPMS應依下述進行校正及試驗:
(a) 在速度範圍從四0公里/小時至一二0公里/小時或車輛最大設計車速(當設計車速低於一二0公里/小時)執行戳穿試驗,以驗證是否符合4.1.1之要求,及
(b) 在速度範圍從四0公里/小時至一00公里執行擴散試驗,以驗證是否符合4.1.2之要求;另執行失效試驗,以驗證是否符合4.1.3之要求。
在試驗期間之車速應涵蓋整個速度範圍內。
配備定速控制器之車輛,定速裝置於試驗期間不得作動。
5.1.4.3 輪圈位置
除非車輛製造廠相關說明或限制外,其輪圈可安裝在車輛任一車輪位置上。
5.1.4.4 靜止位置
當車輛停放時,車輪應遮蔽避免日曬。該位置應進行防風保護以避免影響試驗結果。
5.1.4.5 煞車踏板作用
車輛移動時,當作動常用煞車時不得列入試驗累積行駛時間。
5.1.4.6 輪胎
車輛安裝車輛製造廠所建議之輪胎進行試驗。然而,當試驗TPMS失效時,可使用備胎。
5.1.5
壓力量測設備之精度
本節之試驗,其使用之壓力量測設備應至少精確到正負三千帕。
5.2 試驗程序
應依照5.1.4.2規範之速度進行試驗,至少根據5.2.6.1(戳穿試驗)進行一次試驗,及至少依據5.2.6.2(擴散試驗)進行一次試驗。
5.2.1
在車輛輪胎充氣前,將車輛於環境溫度下停放於室外至少一個小時,同時將引擎關閉並遮蔽避免日曬,並應使其不暴露於風吹或其他冷、熱之影響。依照車輛製造廠建議之速度、負載條件及輪胎位置,將車輛輪胎充氣至車輛製造廠建議之冷胎胎壓(Prec)。所有壓力量測應使用相同之試驗設備。
5.2.2. 在車輛靜止且點火開關位於「鎖定-Lock」或「關-OFF」位置之狀態下,啟動點火開關系統至「ON」或「開」位置。對於4.1.4.2規定之輪胎氣壓偏低識別標誌,胎壓偵測系統應執行警示訊號功能之檢查,此要求不適用於共用空間之識別標誌。
5.2.3
若適用,則依車輛製造廠之建議,設置或重置胎壓偵測系統。
5.2.4
學習階段
5.2.4.1 在5.1.4.2規定之速度範圍內,以八0公里/小時(正負一0公里/小時)之平均速度,駕駛車輛至少二十分鐘。學習階段期間,允許車速不在速度範圍,但累計最高不得超過二分鐘。
5.2.4.2 如果駕駛試驗是在單向轉彎路徑(圓形/橢圓形)進行,則上述5.2.4.1駕駛試驗應平均分成兩個方向(正負二分鐘),此可由檢測機構決定。
5.2.4.3 完成學習階段後五分鐘內,測量將進行洩壓輪胎之熱胎胎壓。此熱胎胎壓值將被視為Pwarm。並將作為後續操作之使用。
5.2.5
洩壓階段
5.2.5.1 驗證是否符合4.1.1戳穿試驗程序之要求。
上述5.2.4.3量測熱胎胎壓後五分鐘內對車輛之一輪胎洩壓,直到胎壓降低至(Pwarm-20%),或其最小壓力為(一五0千帕)(以較高為準),即為Ptest。在胎壓穩定二到五分鐘之間,應重新檢查Ptest,如有必要應重新調整。
5.2.5.2 驗證是否符合4.1.2擴散試驗程序之要求。
上述5.2.4.3量測熱胎胎壓後五分鐘內對所有四個輪胎進行洩壓,直到胎壓降低至(Pwarm-20%-7kPa),此即為Ptest。在胎壓穩定二到五分鐘之間,應重新檢查Ptest,如有必要應重新調整。
5.2.6
輪胎氣壓偏低之檢測階段
5.2.6.1 驗證是否符合4.1.1戳穿試驗程序之要求。
5.2.6.1.1沿試驗路徑中(無需連續)之任一部分駕駛車輛,其行駛時間為輪胎氣壓偏低識別標誌點亮之時間或總累計時間最高不超過一0分鐘。
5.2.6.2 驗證是否符合4.1.2擴散試驗程序之要求。
5.2.6.2.1沿試驗路徑中之任一部分駕駛車輛,在行駛二0至四0分鐘後,將車輛完全停下並關閉引擎,且在一至三分鐘內拔出點火鑰匙。接著重新進行試驗。總累計行駛時間應為輪胎氣壓偏低識別標誌點亮之時間或累計行駛時間不超過六0分鐘(依5.1.4.2條件)。
5.2.6.3 若輪胎氣壓偏低訊號未點亮,則必須終止試驗。
5.2.7
在上述5.2.6程序期間,若輪胎氣壓偏低之識別標誌燈點亮,則關閉點火開關系統,將其轉到「關-OFF」或「鎖定-Lock」位置。經五分鐘後,將車輛點火開關系統恢復至「開-ON」位置。當點火開關系統處於「開-ON」位置,識別標誌燈必須點亮,並保持點亮狀態。
5.2.8
將所有車輛之輪胎充氣至製造廠建議之冷胎胎壓。依照車輛製造廠說明,重新設置系統。確定識別標誌燈是否熄滅。如有必要,應駕駛車輛直到識別標誌燈熄滅。若識別標誌燈未熄滅,則應終止試驗。
5.3 TPMS失效試驗
5.3.1
模擬一個TPMS失效,例如:切斷任何TPMS零件之電源、拆下TPMS零件間之任何電路接線,或車輛上安裝一個與TPMS不相容之輪胎或輪圈。在模擬TPMS失效時,應不得拆下識別標誌燈之電路接線。
5.3.2
沿試驗路徑中任一部分,累計駕駛車輛一0分鐘(無需連續)。
5.3.3
依上述5.3.2之規定,總累計行駛時間應為TPMS故障識別標誌點亮之時間或總累計時間最高不超過一0分鐘。
5.3.4
若TPMS故障指示燈未依照4.1.3之規定亮起,則必須終止試驗。
5.3.5
在上述5.3.1至5.3.3程序期間,若TPMS故障指示器點亮或亮起,則關閉點火開關系統,將其轉至「關-OFF」或「鎖定-Lock」位置。五分鐘後,將車輛點火開關系統恢復至「開-ON」位置。當點火開關系統處於「開-ON」位置,TPMS故障指示器應再次出現故障訊號並保持點亮狀態。
5.3.6
重置TPMS到正常狀態。如有必要,應駕駛車輛直到警告訊號熄滅。若警告燈未熄滅,則應終止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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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月沒來由 佛教視為歡喜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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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習俗認為農曆七月開鬼門,「好兄弟」遊戲人間,諸事不宜,鬼月的恐懼文化禁忌多,導致百業蕭條;事實上,不僅慈濟功德會證嚴法師直言鬼月是迷信,基督教與道教也都否認鬼月的存在。 鬼月的說法從何而來?有人認為可能是目蓮尊者用天眼看到母親造惡業,死後在地獄受苦,「目蓮救母的情節」及地藏王菩薩於7月30日成道這兩件事,加上民間添油加醋的鬼故事,穿鑿附會之後發酵,終於演變成七月是鬼月的民俗。 佛教的六道輪迴,雖然有鬼道,但佛經從未有鬼月的記載,法師會告誡弟子,效法目蓮救母的精神,孝順父母,感恩惜福,積極行善,因此七月是佛教的教孝月。 「佛說盂蘭盆經」也記載,佛陀很多弟子在農曆七月證得「阿羅漢果」,轉凡成聖,佛陀很高興,所以佛教也視七月為歡喜月。所以,農曆七月是感恩與歡喜的月,最為吉祥,大家在這個月結婚生子、喬遷開張,都是大吉大利。 中國道教會也認為地官大帝在七月十五日下降人間,考校人間功過,是為重要齋期,這一天大家懺悔齊戒,同時拜祖先,過有意義的日子,怎麼會諸事不宜? 基督教、天主教雖也都相信鬼的存在,有驅鬼儀式,但鬼月是迷信。有些基督徒看準現代人怕鬼的心理,在七月舉辦宣告耶穌賜平安的讚美大會,宏揚如何超越鬼魂邪靈的福音,他們相信「在耶穌基督裡面有平安」。 偉仁法師說,佛教的根本精神是苦、空、無常、無我,世間一切「因緣有、畢竟空」,包括「鬼」,也都是一念分別心而已。佛教徒相信因果,諸善奉行、萬惡莫做,不做虧心事,何須擔心夜半鬼敲門。 鬼月諸事不宜?不是!農曆七月,買車、購屋的議價空間大,婚宴場合易訂、可以打折,百貨公司的促銷活動也多,「A好康、撿便宜」七月正逢其時。 |
本次跟大家分享的配件,是原廠引擎室平衡感(又俗稱:避震器上座拉桿)
適用車型: | COLT PLUS |
產品名稱: | 引擎室平衡桿 |
產品說明: | ※強化車體剛性,增加行駛與過彎穩定性 |
這項配件,大胖的見解來說,不一定適合每個人裝,一般來說比較建議有激烈操駕習慣的車輛安裝,如果使一般用車其實沒必要一定要安裝~~
以下內容取自AutoNet發表的文章,提供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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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擎室拉桿:
"引擎室拉捍" 這個機件的用處,是將車體一邊的受力傳到另一邊的車體去。
再藉由"拉捍"變形時的"反作用力"將力給推回到受力的一邊。
在"拉捍"在這個受力變形的過程當中,就是"撐住"or"拉住"左右側的車體;
當車輛在激烈操控時,使其左右側的車體之間的變形量減少,
因為在劇烈操駕時~~~
當左右車體的施力大過"拉捍"的支撐力時,"拉捍"就會變形!
那麼"拉捍"的"好"、"壞"就是在於如何控制變形的問題了。
一般的用車,不是要與人"甲車"的....這樣的用車是可以不須要裝的!
就一般的用車方式而言....有裝就好了!!
車體的變形的控制~~~~~~
在設計時工程師都會有所考慮的。
只是~~~ 絕大多數的車輛都是用來當做 "交通工具" 而已。
所以~~~ 在設計時對於車體變形的量會比賽車來的大。
新一代車型的車體剛性&抗扭曲性的設計都會較上一代強。
因此~~~ 有些新車型即使加裝 "拉桿" 之後......
一般的使用者在操控時也不會有什麼異同感。
很多人在買車時,都會辦理貸款,尤其現再車商也都推出一系列的優惠購車貸款專案,當中以0利率貸款受到最多人列入購車條件當中,但是往往很多人在跟業代提出希望以0利率貸款專案購車時,業代所能提供 的購車條件都大幅縮水,為什麼會這樣ㄋ,大胖在此位大家做個說明.
簡單說~~我們都曉得,銀行本是營利事業體,銀行最大的營利收入就是放款借貸的利息和資金轉投資,所以,跟銀行借錢一定會有所謂的利息,不可能完全沒有利息,沒利息賺那銀行不就要虧大了,所謂,汽車公司所推出的零利率,簡單來說,就是由汽車公司自行吸收貸款金額的利息,當汽車公司吸收收掉利息後,相對公司給業代的銷售獎金就會縮水,所以,客戶在跟業代議價時,就會有所差異,相反的,如果今天客戶選擇是有利率的貸款,利息是由客戶自行負擔,那購車條件就等同拿現金購車一樣.
車體損失險
主要理賠自己車輛維修部份
被保險汽車在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下列危險事故所致之毀損滅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1. 碰撞、傾覆。
2. 火災。
3. 閃電、雷擊。
4. 爆炸。
5. 拋擲物或墜落物。
6. 第三者之非善意行為。(不明原因造成車體損失)
7. 不屬本保險契約特別載明為不保事項之任何其他原因。
不保及追償事項:
1. 被保險人因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所致之附帶損失,包括貶值及不能使用之損失。
2. 被保險汽車因窳舊、腐蝕、銹垢或自然耗損之毀損。
3. 非因外來意外事故直接所致機件損壞或電器及機械之故障、或因底盤碰撞致漏油、漏水所衍生之毀損滅失。
4. 置存於被保險汽車內之衣物、用品、工具、未固定裝置於車上之零件或配件之毀損滅失。
5. 輪胎、備胎(包括內胎、外胎、鋼圈及輪帽)單獨毀損或受第三人之惡意破壞所致之毀損滅失。
6. 被保險汽車因竊盜損失險所承保事故所致之毀損滅失。
7. 被保險汽車於發生肇事後逃逸,其肇事所致之毀損滅失。
因下列事項所致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非經保險公司書面同意加保者外,保險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1. 被保險汽車在租賃、出售、附條件買賣、出質、留置權等債務關係存續期間所發生之毀損滅失。
2. 被保險汽車因颱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或因雨積水所致之毀損滅失。
自負額:
1. 被保險汽車發生本保險第一條承保範圍內之損失,第一次被保險人應按實際修理費用負擔基本自負額新台幣三千元,第二次為五千元,第三次以後為七千元,如被保險人選擇較高之自負額時,從其約定,保險公司僅對超過自負額之損失部份負賠償之責。
2. 被保險汽車發生前項之毀損滅失,可完全歸責於確定之第三人者,保險公司於取得代位權後,被保險人無須負擔自負額,且該次賠款紀錄,不適用賠款加費之規定。
被保險汽車在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下列危險事故所致之毀損滅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1. 碰撞、傾覆。
2. 火災。
3. 閃電、雷擊。
4. 爆炸。
5. 拋擲物或墜落物。
不保及追償事項:
1. 被保險人因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所致之附帶損失包括貶值及不能使用之損失。
2. 被保險汽車因窳舊、腐蝕、銹垢或自然耗損之毀損。
3. 非因外來意外事故直接所致機件損壞或電器及機械之故障。或因底盤碰撞致漏油、漏水所衍生之毀損滅失。
4. 置存於被保險汽車內之衣物、用品、工具、未固定裝置於車上之零件或配件之毀損滅失。
5. 輪胎、備胎(包括內胎、外胎、鋼圈及輪帽)單獨毀損或受第三人之惡意破壞所致之毀損滅失。
6. 被保險汽車因第三者之非善意行為所致之毀損滅失。
7. 被保險汽車“停放中”遭不明車輛或物體碰撞、刮損或其他不明原因所致之毀損滅失。上述所稱「不明」係指被保險人無法提供造成被保險汽車毀損滅失之對造或車牌資料。
8. 被保險汽車因竊盜損失險所承保事故所致之毀損滅失。
9. 被保險汽車於發生肇事後逃逸,其肇事所致之毀損滅失。
因下列事項所致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非經保險公司書面同意加保者外,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1. 被保險汽車在租賃、出售、附條件買賣、出質、留置權等債務關係存續期間所發生之毀損滅失。
2. 被保險汽車因颱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或因雨積水所致之毀損滅失。
自負額:
1. 被保險汽車發生本保險第一條承保範圍內之損失,第一次被保險人應按實際修理費用負擔基本自負額新台幣三千元,第二次為五千元,第三次以後為七千元,如被保險人選擇較高之自負額時,從其約定,保險公司僅對超過自負額之損失部份負賠償之責。
2. 被保險汽車發生前項之毀損滅失,可完全歸責於確定之第三人者,保險公司於取得代位權後,被保險人無須負擔自負額,且該次賠款紀錄,不適用賠款加費之規定。
車對車碰撞損失險,僅承保車輛行進間與其他領有牌照可合法行駛於公路上之車輛發生碰撞之損失。保費約為甲式損失險保費的1/4。
承保範圍:
1. 被保險汽車在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與車輛發生碰撞、擦撞所致之毀損滅失,在確認事故之對方車輛後,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始負賠償之責。
2. 對造汽車雖肇事逃逸無法確認,但經憲警現場處理且經由保險公司查証屬實者,保險公司亦負賠償之責。
不保事項:
1. 被保險汽車非直接與對造車輛碰撞、擦撞所致之毀損滅失。
2. 肇事逃逸之對造車輛無法確認者。但經憲警現場處理且經由本公司查証屬實者,不在此限。
3. 被保險人因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所致之附帶損失,包括貶值及不能使用之損失。
4. 被保險汽車因窳舊、腐蝕、鏽垢或自然耗損所致之毀損。
5. 置存於被保險汽車內之衣物、用品、工具、未固定裝置於車上之零件或配件之毀損滅失。
6. 被保險汽車因竊盜損失險所承保事故所致之毀損滅失。
7. 被保險汽車於發生汽車碰撞、擦撞事故後逃逸,其碰撞、擦撞所致之毀損滅失。
8. 被保險汽車在租賃、出售、附條件買賣、出質、留置權等債務關係存續期發生之毀損滅失。
9. 被保險汽車因颱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或因雨積水所致之毀損滅失。
自負額:
本險種無自負額。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在投保汽車車體損失保險後,加繳保險費,加保本附加條款,保險公司同意對被保險汽車因颱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或因雨積水所致之毀損滅失,亦負賠償之責。
1. 理賠申請書(保險公司提供),並由被保險人親自填寫所載內容。被保險人死亡或重大傷害時,得由配偶或同居家屬代為填寫。
2. 行照及駕駛人駕照影本。
3. 修車估價單及修妥後發票。
4. 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者,加附公路監理機關報廢證明文件。
竊盜損失保險
投保竊盜損失險在確保您的愛車,因偷竊、搶奪、或竊盜所產生的損失。
一.承保範圍:
被保險汽車因遭受偷竊、搶奪、強盜所致之毀損滅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二.不保事項:
1. 被保險人因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所致之附帶損失(包括貶值及不能使用之損失)。
2. 被保險汽車因窳舊、腐蝕、銹垢或自然耗損之毀損。
3.非因外來意外事故直接所致被保險汽車機件損壞、或電器及機械之故障。
4. 置存於被保險汽車內之衣物、用品、工具、未固定裝置於車上之零件或配件之毀損滅失。
5. 輪胎、備胎(包括內胎、外胎、鋼圈及輪帽)非與被保險汽車同時被竊所致之損失。
6. 被保險汽車因被保險人之同居家屬、受僱人或被許可使用之人或管理之人等竊盜、侵佔行為所致之毀損滅失。
7. 被保險汽車因車體損失險甲式、乙式或丙式所承保事故所致之毀損滅失。
三.因下列事項所致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非經保險公司書面同意加保者外,保險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1. 裝置於被保險汽車之零件、配件非與被保險汽車同時被竊所致之損失。
2. 被保險汽車在租賃、出售、附條件買賣、出質、留置權等債務關係存續期間所發生之毀損滅失。
四.自負額:
1. 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本保險承保範圍內之損失時,對於每一次損失,應負擔基本自負額百分之十。
2. 如被保險人選擇較高之自負額時,從其約定。
五.折舊率
起保日第一個月折損3%,第二個月起每月折損2%。
保障特色:
1. 補足強制險的不足
2. 保障多寡自行選擇:客戶可依需要選擇保險金額的高低及商品內容。
3. 在交通事故中,被保險車主所須負擔之賠償責任往往超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賠償金額,而超過的部分就需要任意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來分擔賠償責任。
4. 保障較強制險多:像是對方工作損失,若僅投保強制險是沒有理賠的,但任意險卻會斟酌實際狀況,給予合理的給付。
5. 強制險未涵蓋財物損害的賠償。
6.保障自己車以外的人身體受傷害及財物損失(包括車子損傷)。
保障範圍: 什麼是第三人?
第一人:被保險車輛的駕駛人
第二人:被保險車輛車上乘客
第三人:第一人及第二人以外的人,通常指車外行人或自己車以外的車輛(包括其他車輛內的駕駛人及乘客)
◎第三人責任險 係指汽車發生意外事故時,致車外之第三人死亡、受傷或財物受損,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承保範圍分為下列二部份:
傷害責任險(體傷) 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死亡或體傷,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就超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金額以外的部份,在保險金額內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財損責任險(財損) 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財物受有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在保險金額內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汽機車強制險給付標準 |
(民國 89 年 08 月 10 日 修正) 一 急救費用:指救助搜索費、救護車費。 二 診療費用:指全民健康保險之給付及其部分負擔、病房費差額、掛號費、膳食費及義肢裝置費差額。受害人為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不得參加該保險者,屬於全民健健保險之給付項目,準用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 三 接送費用:指轉診、出院及往返門診之合理交通費用。 四 看護費用:指特別護理費、看護費等,但以傷情嚴重並經主治醫生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 一 受害人身體遺存障害,符合附表之任一項目時,按各項目之殘廢等級給與之。 二 受害人身體遺存障害,同時符合附表之任何兩項目以上時,除依第三款至第七款規定辦理外,按其最高殘廢等級給與之。 三 受害人身體遺存障害,同時符合附表之第十四等級至第一等級間任何兩項目以上時,按其最高殘廢等級再升一等級給與之。但最高等級為第一等級時,按第一等級給與之。 四 受害人身體遺存障害,同時符合附表之第八等級至第一等級間任何兩 項目以上時,按其最高殘廢等級再升兩等級給與之。但最高等級為第二等級以上時,按第一等級給與之。 五 受害人身體遺存障害,同時符合附表之第五等級至第一等級間任何兩項目以上時,按其最高殘廢等級再升三等級給與之。但最高等級為第三等級以上時,按第一等級給與之。 六 受害人身體遺存障害,不符合附表所定之各項目時,得衡量其殘廢程序,比照同表所定之身體障害狀態,定其殘廢等級。 七 依第三款至第五款規定所審核之殘廢給付,超過各該等級殘廢分別計算後之合計額時,應按其合計額給與之。 以上資料轉載自HTTP://WWW.V148755.ORG.TW/DATA10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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